感悟芬兰税收制度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芬兰税收考察随记 经过十个小时的空中航行,由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组成的中国税收培训团一行二十五人,于北京时间2006年8月13日20:00抵达芬兰,开始了为期二十多天的北欧之行。 北欧四国之一的芬兰,人口520万,面积33.8万平方公里,是欧洲第五大国。在飞机上俯瞰芬兰,映入我们眼帘地是绿、蓝两种主色调。绿的是树。芬兰森林覆盖率近70%,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在以后几天的参观考察中,我们真的很少见到裸露的泥土,见到的大多是树木和草坪。丰富的林业资源,既优化了芬兰的生态环境,又为芬兰的造纸工业提供了原料,使造纸业和诺基亚一样,成为芬兰*5的产业之一。 蓝的是水。芬兰素有“千湖之国”之称,全国大小湖泊约17,000个,更有波罗的海横贯其中。置身森林、海洋、湖泊及群岛中的芬兰,你不能不嫉妒造物主对芬兰的青睐。 除了美丽的自然风光,颇令我们称奇地是芬兰夏季日照时间之长。据当地朋友介绍,芬兰七月份日照时间最长达二十个小时,就是培训团到达芬兰的八月份,首都赫尔辛基的晚上九点,太阳仍执拗地挂在树梢,而此时的国内已是凌晨二时。 然而,随着考察的深入,我越来越觉得芬兰与中国不仅存在时差,更存在文化上的差异,这种文化差异在税收上亦有淋漓尽致地反映。 培训团在芬兰考察的视角是独特的、全方位的。在芬期间,我们分别考察、拜会了芬兰的税务局、毕马威会计公司(KPMG)、芬兰*5的造纸集团芬欧汇川集团(UPM)及众多芬兰知名企业的代表。也就是说,我们从税务局、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个角度考察了芬兰乃至北欧的税收。由此,对芬兰的税收以及从中折射出的文化差异有了些许感悟。 一、“为客户着想,使很多事情变得简单。” 芬兰税务局的官员这样向我们介绍,以前他们把公司叫“纳税人”,现在叫“客户”。他们有两句话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一句是“我们致力于今后的事情,以让客户更满意,而不是关注已做过的事情。”另一句是“为客户着想,使很多事情变得简单。”芬兰税务局所做的决不仅仅是引入一个新的概念,他们在实实在在地做,而且他们的确做到了,那就是实现电子化。目前,芬兰有455万个纳税人,分属8个区域性税务局和1个大企业局,全部涉税信息都集中到税务总局,业务量巨大,客观上需要推进电子化。他们为客户服务的平台是电话和互联网,纳税人可以据此得到本公司或本人的所有纳税信息,可以了解到想知道的税收法规,可以从网页上下载各种表格。这样做的效果是明显的,芬兰税务局大企业局的官员告诉了我们两个事实:芬兰税务局的办公室在减少,赫尔辛基已没有税务局的所谓“办税大厅”,所有的业务都通过网络和电话来完成;税务局的雇员在减少,现在芬兰税务系统有6200人,到2007年可能减至5000人。 实行电子化以后,芬兰税务局并没有放弃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他们会定期与其他组织合作,邀请公司办税人员举行圆桌会议,商讨税收制度,向客户征询税收文件的可读性。同时,他们建立有专门的客户反馈系统和调查系统。 芬兰税务局为纳税人服务给我们的启示:一是理念新。真正确立了纳税人是“客户”的理念。“客户”概念的引入,在芬兰并没有太长的历史。在国人的印象中,包括芬兰在内的西方国家素以法治严明著称,但他们在悄悄发生变化,即不但做法治政府,还要做服务型政府。二是做法实。他们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设身处地的为客户着想,所推行的电子化,与整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因此是切实可行的。当他们站在纳税人角度,真正为客户着想的时候,原来看起来很复杂的事情也变得简单了。 二、“我们是谁?” 芬兰税务局的雇员不多,但看起来他们工作得很轻松,甚至可以说很悠闲,工作之余还可以喝喝咖啡,啃啃面包,这与中国税务机关忙碌的景象形成强烈的对比。芬兰税务局这种轻松而不失高效的工作,主要得益于信息化,但我认为还有三个因素不容忽视。 扁平化的组织机构。以芬兰大企业局为例,税务局长是*6的也是*10的行政“首长”,以下不设副局长,只设所得税顾问、增值税顾问作为局长的助理。税务局设五个工作部门,直接向局长负责。这五个部门分别负责审计、所得税、增值税、信息化和征管业务。局长和工作部门之间没有多余的管理层,机构是扁平的,而不是金字塔式的。在那里,局长认识在税务局工作的每一个人。 浓烈的团队意识。在芬兰,税务局时刻在提醒它的雇员:“我们是谁?”赫尔辛基税务局这样告诉雇员:我们是由320人组成的团队,我们应该如何如何……。他们鼓励员工团结协作,时刻牢记自己是团队中的一员,团队的工作离不开每一个人,而每一个人的工作也离不开团队,离不开团队中的其他人。 员工的教育背景。芬兰对税务雇员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常高。他们的员工80%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所得税、增值税工作的都有律师资格,从事审计(类似我国税务的稽查、评估)的是经济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以上的人。雇员的高学历、高能力,是芬兰税务局实现其“高水平的专业水准”的核心价值的根本保证。 三、芬兰人眼里的税收 芬兰许多知名公司在中国都有工厂,毕马威会计公司在中国也有5000人的团队,谈到中国的税收制度,他们坦率地告诉我们,太复杂了,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非常的不同。 这样的评价其实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就增值税而言,中芬的增值税制一脉相承。芬兰以所得税为主,1941年开始征收流转税,1995年加入欧盟后,为适应欧盟一体化的要求,才推行了现在的增值税。而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增值税,其实就是欧洲的“舶来品”。因此,芬兰现行的增值税,其原理、基本框架和推行时间都与我国大体一致,其内容主要是: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包括零售)商品时税款单独列明;征收范围较广,几乎涵盖了包括服务业在内的所有领域;设置22%的基本税率,对农业产品、药品、书籍等分别设置17%、8%的低税率;实行购进货物税款抵扣制度;出口实行退税制度,等等。 芬兰人对他们的增值税似乎很满意。事实也的确如此。对比中芬增值税的推行,我认为芬兰的增值税更简便,效率更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 征收范围的广泛性。芬兰增值税推行范围很广,这就避免了应税和非应税行为的划分难题,以及应税销售额确定的难题。 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较高,完全依托计算机网络实现税收征管成为现实。 芬兰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金融监管制度,公司交易通过信用结算,即使个人消费也大都通过信用卡结算,很少有现金交易。这就确保了交易的真实性,从而确保了销项和进项的真实性。 但是,在考察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芬兰人对税收的关注点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 2006年8月22日,毕马威会计公司主持召开了一个“中芬税收研讨会”,芬兰三十多位企业家、银行家与培训团进行了一次面对面地交流。在交流中,我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中国的同行们总是在努力向芬兰人推销中国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外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从中国拿走多少利润保持警觉。而毕马威总在不断暗示中国缺乏转让定价方面的具体制度,让他们难做。那么,芬兰企业家如何看待税收呢?原来芬兰公司更关注公司所得税而非增值税,他们对偷逃增值税已不屑一顾,这与我国企业、地方政府包括财税官员的观念恰恰相反。我们在询问芬欧汇川财务总监,UPM的增值税税负是多少时,他们一脸茫然。当我们按照中国通常的理解进一步询问时,他们的回答是NO,他们认为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是购买者,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他们不负担增值税。在他们看来,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才是公司实实在在负担的,自然也是公司关注的。其实,就税收原理而言,所有流转税都是可以随销售转嫁的,价外税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增值税与芬兰和世界任何国家的增值税都是一样的,即增值税是企业随产品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购买方是负税者,企业不过是“代缴人”。按照这样的原理,纳税人少纳税款,实际上等于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所以芬兰企业没有偷逃增值税的概念。 在税收优惠和税收公平之间,芬兰人似乎更关注地是税收公平。比如,在谈到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他们认为这样的政策对中国企业不公平,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 事实上,税收优惠对外商究竟有没有意义?毕马威的专家曾谈到这样的现象:大量统计显示,当税收优惠时,税负固然很低;但优惠到期后,税负反而更低。他想表达的意思是这可能跟转让定价有关。这恰恰说明,一时一地的税收优惠,对外国企业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他们会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不合理定价,在高税收和低税收之间转移所得。 了解外国企业对税收的关注点,对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在经济全球化,外商蜂涌而至的情况下,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要把反避税工作提到维护国家主权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勇敢应对。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正确的招商引资战略,研究外商的投资心理和对税收的认知,更有效地招商引资。显然,外国企业主要关注地还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廉价的劳动力,并非优惠的税收。在招商引资中,不要拿税收待遇作筹码,尤其不要擅自许诺税收返还、减免之类的所谓优惠条件,这既违反国家税法,也容易使外国企业对中国税收的严肃性、稳定性产生怀疑,毕竟,经营者更希望面对地是法治、稳定的税收环境,而不是可以随意扭曲的税收环境。 记住,外国人注重利益,也关注法治、稳定和公平。 四、高税收下的芬兰 在从机场驶往赫尔辛基市区的巴士上,负责接待的刘先生告诉我们,芬兰的学校正在放假,暑假长达两个半月。七月份几乎全国都在放假,芬兰人似乎对休假情有独钟。在培训期间,我们看到的许多东西都与我们在国内想象的不一样,比如,想到西方国家的富有,我们会想当然地认为西方人一定很勤劳,事实上,我们看到的芬兰人似乎非常悠闲,与亚洲人的忙碌、快节奏形成鲜明对比。他们似乎只关心自己的感受,商场迟迟开门,早早打烊,双休日则关门停业,丝毫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景象。 芬兰人这些与国人想象大相径庭的生活行为和生活态度,其实有着深厚的政治、社会、文化、宗教、习俗背景。比如,双休日不营业,至少有两个原因,芬兰人大都信仰天主教,星期天要去教堂做礼拜,宗教信仰比赚钱重要;西方人注重人权,他们认为休息权比赚钱重要。但是,作为一个从事税收工作的人,总是企图从税收的视角探寻这一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尽管不乏主观臆想。 芬兰资源丰富,科技水平高,芬兰人富有创造力,诺基亚、UPM、通力电梯等,在各自的领域都居于国际先进行列,芬兰人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这在人口较少的芬兰,其财富的人均拥有量更是可观的。在此前提下,芬兰实行了一套公民“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的政策。芬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税收的大部分来自自然人,其累进税率*6为60%。芬兰以高税收构建起了高福利的社会。这样的税制至少带来两个效应: 其一,纳税人的广泛性,使得公民对“纳税人”的感觉尤其强烈。几乎每个有收入的公民都在纳税,他们会直接感受到自己对社会的贡献,会有一种较强的自豪感,他们会充分地理直气壮地享受高税收带给他们的高福利。换言之,是纳税意识唤醒了公民意识。说到纳税意识,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凡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或者征收普遍、征收率高的国家和地区,其公民纳税意识必定强烈,这几成定律。看起来,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能只靠空洞的说教,必须让人们置身于税收的特定环境中,关注税收是否合理,关注税收是否流失,关注税收如何使用。至于对人们所谓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 其二,芬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一是借此维持了全社会的高福利,二是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芬兰税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270欧元(约12万元人民币)以下免税,以上应税收入执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6达60%,这样调节的结果是穷人不致太穷,富人不会太富,整个社会贫富悬殊不致太大,此时的税收真正促进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着手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的时候,借鉴芬兰的做法,大力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消除贫富悬殊是有裨益的。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高税收支撑高福利的芬兰,人人都是高福利的受益者,人人都是高税收的负担者。高税收消磨了一些人的进取心,他们可能不再去拼命挣钱,否则会拿出来一部分养活穷人,这也许是前文提到的芬兰人悠闲享乐的缘由之一吧。 通过短短的时间全面了解一个国家的税收是很难的,笔者不过想透过芬兰这面“西洋镜”,窥见其税收之一斑,以期盼对我们的税收工作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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