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借鉴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促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虽然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有所不同,但是,都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针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是提高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各国对科研机构均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或者是直接对科研机构免征所得税,有些政策是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实施优惠,有些是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的费用在抵扣方面给予优惠。如,美国和加拿大将科研机构视为非盈利机构,并免缴科研机构的所得税;在美国,企业支付给大学或研发机构的研究费用的65%可用于抵免所得税;在新加坡,专利持有者以买断方式出售专利所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作为资本收益免税;在韩国,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技术所有人出让技术专利权(包括实用型专利)或专利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半征税;公司购买专利可按支出价款的3%(中小企业可按10%)抵免所得税。这些政策都直接或间接的对以知识产品作为产出的科研机构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针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抵扣或减免的优惠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最关键的内容。各国普遍对因研发活动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税收方面进行了优惠的抵扣或抵免。在税收计算抵扣或税收抵免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性,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予资本化,可以在规定年限内分年扣除;企业也可以直接将研发费用在当年税前列支;或者企业当年新增加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的比例的税收抵免;再或者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超额扣除。如,美国税法规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规定的标准的部分,其20%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在日本,企业研发支出超过1966年以来的研发费用支出最多的一年的,超过部分的15%可直接抵免税额,但抵免额最多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2%或14%。在巴西,符合一定的条件,计算机公司可申请其研发支出的50%的所得税抵免。  针对科研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  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转让方的税收优惠,如上面所说的,新加坡对专利持有者以买断方式出售专利所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作为资本收益免税;韩国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对技术所有人出让技术专利权(包括实用型专利)或专利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半征税。另一方面是对科研成果购买方的税收优惠,如,在澳大利亚,企业现成核心技术购进支出允许100%扣除;在印度,支付给国家指定的国立实验室、大学或技术研究机构,并指定用于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的支出,允许按1.25倍超额扣除。  针对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  在大多数国家,都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有的国家则对科研用房免征房产税。如,在法国,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正常使用年限(2~10年)提取折旧,折旧年限也可作上下20%幅度调整;在澳大利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设备支出:若其年支出总额超过2万澳元,则可以每年按125%的1/3分三年扣除,没有超过2万澳元的,则只能在3年内10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