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半人采用蓝色申报表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开始自行申报2006年度的收入。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管理,增强其依法申报纳税的意识。在许多国家,为了增强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自觉性,提高申报的真实性,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就很有特色。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得  蓝色申报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采用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它是指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可申请)经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待,这对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纳税人要想取得蓝色申报资格,必须首先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记载相关事项的申请书。只有在获取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许可之后,纳税人才能采用蓝色申报表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书后,主要考察申请者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簿文书设置,记录其收支活动和全部交易行为,并对账簿妥善保存;纳税人设立的账簿文书如实反映其真实的交易情况,没有假账或其他不真实的记录;距离上一次被取消或停止使用蓝色申请表资格之日已满一年。  纳税人满足以上条件,税务机关就应该批准该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纳税人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则视同批准该申请,申请者可以在相应的纳税期内采用蓝色申报表纳税。  蓝色申报的优惠  根据日本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租税特别措施法》中的大多数优惠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者。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经营亏损可以在5年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关于几项准备金的列支等规定,只有蓝色申报者才能享受。  对企业的具体优惠措施包括: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办法;允许建立各种必要的准备金;对企业当年的经营亏损,允许企业向前结转一年,向后结转五年;实行“低负税”政策,就是将租税负担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从而使企业能拥有更大比例的税后利润,并用于扩大投资,增加产出。  对于个人纳税人,蓝色申报者也有许多优惠,如可以减少检查次数;对纳税问题有争议,纳税人可直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不服申诉而无须经过税务署等。  税务机关不能自行随意调整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产生异议时,必须首先对其账簿文书进行调查,只有根据调查的结果,确定纳税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有误时,才能予以更正处理,税务机关还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附记更正的详细理由。如果蓝色申报者拒绝接受税务人员对其账簿文书的调查,税务机关则必须在取消其使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之后,才能进行更正处理。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消  如果采用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蓝色申报表,并且惩罚可以追溯到产生停止使用原因的年度。这些行为包括:没有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该年度账簿文书的设立、记录和保存;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年度的账簿文书工作;该年度的账簿文书中隐瞒了部分或全部交易情况,或存在其他虚假记录。税务机关决定取消纳税人的蓝色申报资格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纳税人,通知上还必须附记取消其资格的依据。  蓝色申报制度的推行,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正当程序权,增强了纳税人在守法上的自觉性和纳税遵从度,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合作与信赖。由于蓝色申报制度的吸引力,目前在日本采用蓝色申报的纳税人比重不断上升,约有50%的个人、90%的法人采用蓝色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