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罚则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9百零二条任何违反本法的规定进口、出口或者企图进口、出口的人,应当按走私罪处以*6八年的监禁并处最多5亿卢比的罚金。  *9百零三条任何有下列行为的人应当处以*6五年监禁并处或者单处最多2.5亿卢比的罚金:  (1)制作虚假或者伪造报关单和/或随附海关单证和/或口头或者书面信息,并将其用于办理海关手续的;  (2)以偷逃进口关税和/或其他国家对进口收取的费用为目的,未经海关官员批准,从海关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3)制作、许可或者参与将虚假数据记入账簿或者记录的;或者  (4)储存、保管、拥有、购买、出售、交换、取得或者提供*9百零二条所述走私进口的货物。  *9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的人,应当处以*6二年的监禁并处或单处最多1亿卢比的罚金:  (1)运输*9百零二条所述走私货物的;  (2)销毁、修改、挖补、藏匿或者丢弃依照本法应予以保存的账簿或者记录的;  (3)删除或者许可、参与删除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记录上的信息的;或者  (4)明知其可能作为本法规定的报关单的随附单证,但仍出售和/或提供国外公司的商业发票。  *9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在本法规定的地点外其他地点卸载进口货物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除去或者损毁海关官员施加的锁具、封志或者封记的。  *9百零六条进口人、出口人、暂存仓库的经营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报关经纪人、承运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应当处以*6二年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最多1.25亿万卢比的罚金。  *9百零七条以进口人或者出口人的名义填写、呈交报关单证的报关经纪人犯有以上各项罪行的,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  *9百零八条1.以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名义犯有依照本法应予以处罚的罪行的,应当直接对下列组织和/或个人提起诉讼并予以刑事处罚:  (1)有关的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和/或  (2)指使违法犯罪、在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对犯罪活动不加阻止的个人。  2.个人或者与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有商业或者其他有关联关系的团体代替该个人进行犯罪的,应当视为由该个人组织的犯罪。  3.对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提起的刑事诉讼,可以由其董事会的一名成员作为代表出庭,董事会的各成员也可以自己出庭。  4.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依照本法应予处罚时,应处监禁的,一律以采用罚金形式折抵监禁为原则,罚金*6数额为3亿卢比;应处监禁并处罚金的,累加两项罚金。  *9百零九条1.*9百零二条、*9百零三条第(2)项或者第(4)项、*9百零四条第(1)项或者*9百零五条第(1)项所述犯罪涉及的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应当予以没收。  2.用于*9百零二条所述犯罪的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3.第l款所述货物应当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9百一十条1.被判决人无法缴纳罚金时,应当以被判决人的资产和/或收入充抵罚金。  2.第l款所述充抵无法执行时,可以用*6为六个月的监禁替代罚金。  *9百一十一条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在呈交报关单证超过十年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超过十年未被查处的,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