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股本重组的税收处理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新加坡1999年所得税修正对新加坡居民公司回购股份,减少资本和清偿股份交易,制定了税收处理规定。  1、回购股份  对回购股份交易的征税因各种回购方案而有所不同。非居民公司的回购股份,不适用修正税法的规定。  在具备某些保护措施条件下,一个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从证券交易所或者通过市场外收购系统向股东回购普通股,可以高达10%。在市场外回购的场合,这项要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所有股东提出,也可以仅对某些被选的股东提出。  A、对公司的税收处理  无论在市场上或市场外回购股份,公司对股东的支付都应处理为公司发放股息,但从认购资本所作的支付除外。公司的认购资本代表公司发行新股收到的金额,再根据资本重组交易给原业股东的支付,在税收上不视为股息支付。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在其它国家注册的新加坡居民公司。  根据公司法,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应从待分配的准备金中支付。所以,所有这些支付都视为股息。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与回购股份有关的辅助费用,如为回购股份借款发生的融资费用以及有关咨询费等可否给予减除?一般说来,鉴于上述费用属于资本性质,税收上不予减除。  B、对股东的税收处理  如果股东出售的股票由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其收购在股东方面不处理为股息,而是按全部出售金额征收所得税。至于通过被选的市场外收购系统回购股份的金额,则处理为股东出售收入,其所发生的利得,如果记在收入帐上,或者回购的股份持有不满3年而且是一家主要资产(包括不动产)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对股东征税。  2、减少股本  从1998年11月18日起,新加坡居民公司根据减资方案对股东所作的支付,无论是公司或者股东,都按股息分配处理。但从公司认购资本中支付,则无论是支付的公司或者有关股东,都不处理为股息。同样,公司减少股本是为了消除累计亏损额,不涉及支付给股东问题,也不处理为股息分配。  3、清偿股份  以前,对清偿可赎回的优先股场合,清偿实缴股本和有关股票发行溢价,既使是从利润中清偿以及支付的金额超过实缴股本和有关股票发行溢价,在所得税方面仍不视为股息。  新规定改为,新加坡居民公司清偿1999年7月6日以后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所作的支付,如果超过实缴股本金额(包括发行的股票溢价),应视为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但在股东方面,收到的全部金额应作为出售股票的收入,而非股息。除非股东购买被清偿的股份是为了牟利的目的,所发生的损益应计入资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