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税制改革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以色列税制改革进展  1.引言  2002年7月24日,以色列国会继年初成功地改革土地税制之后,通过了所得税条例修正案。由于该国于1998年废除了外汇管制,因此有必要将居民的国外所得与股票交易所得纳入本国征税范围,并逐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多数改革提案将于2003年1月起开始施行。  2.税率  提案没有改动公司所得税税率和股息预提税。正常的公司利润仍按36%征税,股息在分配时按25%的税率征收预提税。经批准的企业(主要在工业和旅游业)利润将按O%至25%的税率征税,这类企业的股息在分配时将按15%的税率征税。  3.外商在以色列的投资  外国居民将继续就其来源于以色列的所得纳税。  在以色列无经营业务的外国居民公司和个人,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或者以色列公司通过外国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免缴资本利得税。  外国投资者经预先裁定批准投资于风险资本基金的资本利得继续免税,而且放宽获准资格条件(现有资格条件:属于以色列的工业与研究密集型公司,最低投资20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如果出售经批准的研究密集型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发行股票的资本利得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在其他情况下,外国居民与以色列居民在200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其他资本利得将统一按照25%的税率征税,取代现有的个人资本利得50%的税率、公司36%的税率。对知识产权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将另行规定。对已折旧资产的回收将适用全额税率。  外国居民在以色列经营业务,必须任命一个在以色列的税务代理人,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相似。如果没有任命,则由增值税代理人兼任。该税务代理人将被授权从外国居民的资产中缴纳税款。  4.以色列居民的国外所得  目前,以色列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但他们将就来源于世界各地的资本利得在以色列纳税。为此,将进一步明确居民的定义。在以色列成立,或者公闭业务主要在以色列控制管理的公司即为居民公司。如果个人的主要生活在以色列,那么就被认定为居民,需要考虑到他们的整体个人、家庭、经济和社会情况。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以色列居住满183天以上,或者在某个具体的纳税年度在以色列居住满30天,并且当年及前两年相加累计居住满425天,通常将被认定为居民。  以色列居民非公开交易投资的境外所得通常将按照全额税率征税,但是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投资所得将适用特别税率。居民个人从以色列境内、外获得的银行利息将按照15%的税率纳税。对居民个人和公司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将按照25%的税率征税。  居民来源于境外消极的租金收入不享受免税,或者适用以色列居民财产的优惠条款。但可选择按照扣除全部费用后的净收入适用以色列正常税率征税,或者选择按照仅扣除折旧费(不含抵押利息、保养费等)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的办法征税。  任何境外所得税的剩余抵免额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继续抵扣相同所得在以色列应纳税款。消极的境外损失只可抵销消极的境外所得。根据不同情况,国外经营损失可以抵销国外或以色列来源的经营收入。  以色列制定颁布了有关信托财产的报告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给予或接受金额达10万谢克尔(相当于2.1万美元)都必须报告,包括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名称、所在位置等详细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类似的报告制度也适用于受益人。另外,新的公共任命已确立,以便考查加强信托所得税的办法。预计这将于2003年成为法规。  5.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从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其已征税款可以抵扣包括联邦和各州的应纳税款,但不能抵扣各市的应纳税款。可抵免额的剩余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扣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款。对于国外股利所得,以色列公司要以获得直接的和潜在的国外税收抵扣。从税收目的考虑,国外股利所得被加总到可抵免税额。有两种抵扣方式可供选择:  1)只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进行直接抵扣以色列对境外股息所得按照25%的税率征税股息预提税可全部抵免;  2)既有直接抵免又有间接抵免:对境外股息所得按照36%的税率征税,但对纳税人持股25%或以上的分公司与持股50%或以上的子公司在境外已缴纳的股息预提税和公司税予以抵扣。如果公司申请对境外所得纳税实行间接抵免,则其境外所得纳税剩余可抵免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继续抵扣。  6.反避税  对关联方的交易,将实行转让定价规定。为了在申请后的30天里与以色列税务部门达成预先裁定协议,建立了标准的程序。具体细节仍在孕酿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以抵制外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1)外国职业公司(FPCs):如果一家FPC由5个或更少的个人股东控股,并且公司75%或以上的股权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通过该FPC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如工程、管理咨询、代理、法律、医药等的居民个人拥有,该FPC将被视为在以控制管理而受以色列税收管辖;  2)受控外国公司(CFCs):以色列居民如果拥有一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居民公司10%或者以上的股权,将对其按推定股息征税:  a.该外国居民公司50%以上的股权属于以色列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拥有;  b.某以色列居民拥有该外国居民公司40%以上的控制权,或与一亲属共同拥有该  外国居民公司50%以上的股权;  c.以色列居民在有关包括股息分配或清算决定权在内的重要管理决策方面具有否决权,获得的大部分消极所得或利润在该CFC的居住国按照20%或更低的税率征税。  该CFC的控股权将按照年末或纳税年度与次年里的任取一天的时价三者孰高计算。推定股息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拥有未分配的消极利润的份额。推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用于抵扣推定股息。对推定股息所征税款可用于抵扣以后获得的实际股息的应纳税款,或者抵扣因转让该CFC的股份而获得的资本利得所缴纳的税  款。  但以色列居民如果同时是美国公民或者持有绿卡,那么他们在第三国的投资所得和收益可能会受到美国和以色列的双重征税。  如果以色列居民在2003或2004年“结束”外国公司并且/或者移转所有资产至以色列境内,那么可获得税收豁免。但是这一做法可能是蓄谋,因为以色列正在考虑降低出售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新法要对放弃国籍的以色列居民实体和个人征收“出境税”。他们被视为在作为以色列居民的最后一日出售他们所有的资产,但是他们可以等到实际出售日,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7.资本市场  以色列将取消现有的对在1995年底上市的工业公司的股票在以色列境内外证券交易收益的免税优惠,将按照下列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见下表):  类别资本利得税  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的外国投资者与在境外上市的以色列公司免税  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的居民投资者(普通税率)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收益的15%  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的居民投资者:如果扣除财务费用并持有证券超过12个月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收益的25%  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的居民投资谢克尔债券未经指数调整的收益的10%  持有境外交易所的外国证券的居民投资者2007年起15%,之前1110%  居民投资者:利息收入对未经指数调整的交易股票按10%对经指数调整的交易股票收益和银行利息按15%  8.营业优惠  修改后的税收法规适用于发行给雇员的优先认股权和证券。实质上,如果雇员所在公司放弃费用扣除,雇员的现金交易可享受25%的资本利得税优惠税率,但优先认股权或证券通常必须由经批准的受托人持有24到36个月。  企业开发的专有技术使用权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对专有技术使用权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补充服务所得,如果是“经批准企业”的日常业务的一部分,也可以享受“经批准企业”资格和减税优惠。  另外,经批准企业在2003至2005年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货币支付的利息收入,如果没有使用,而是存在一家外国的银行账户上,会被视为经批准企业的所得。  9.房地产税制改革  除了上述一般性制改革,以色列最近也对房地产的税收进行了改革。以色列的2002房地产税法(升值出售和购并)生效于2001年11月7日,于2002年3月24日公布。这次改革旨在简化法律,删除谬误,降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  以下是主要房地产税改革方面的总结。  对经通货膨胀调整的房地产销售利得,在2001年11月7日之后取得的利得将按25%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在那之前取得的收益仍按普通税率征税(个人:不超过50%,公司:36%)。如果该房地产是在2001年11月7日至2002年底的期间出售的,其最终的应纳税额可再减征20%。如果销售发生于2003年将享受10%的减税。以色列将取消对1960年以前(包括1960年)取得的房地产适用的12--24%的特殊土地增值税率。房地产期权的授予不再被视为应税销售,但是受一些条件限制。  由住宅买方缴纳的“购置税”*6税率在2001年11月7日至2002年底的期间将减至4.5%到5%,在2003年将减至4.75%。而房地产销售方销售住宅应缴纳的2.5%的“销售税”于2001年11月7日被撤销,并将取消对2001年11月7日以后取得的非住宅房地产征收的销售税。2001年11月7日之前取得的非住宅房地产仍应缴纳销售税,但可抵扣土地增值税。  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的2001年11月7日之后取得的房地产的抵押利息,在该房地产销售时可抵扣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实体”(该实体的财产主要是以色列的房地产)销售的应纳税额可抵扣土地增值税,但不能抵扣购置税。免税的实体重组规定被扩展了。房地产实体增发股票将不再让现有股东对股权稀释承担土地增值税义务,也不用承担购置税义务。  如果在2001年11月7日至2003年底的期间出售房地产,并将收益在销售前后的12个月内再投资于营业财产或开发土地时,该房地产将享受纳税延期“滚动”。其它的纳税延期滚动适用于农业用地和住宅。每种情况都有各自详细的规定。在再开发源目中,住宅的主人如果将他们的住房与新项目的住房交换,可享受免税优惠。如果土地的拥有者在2001年11月7日至2003年底的期间用他们的部分土地交换建筑商的建筑服务(组合交易),对交换行为的征税可延期至建筑物竣工或出售剩余土地权利两个行为中的孰先之时。  如果公司“经政府投资中心批准的租赁建筑”项目最少一半的楼面面积用于住宅机赁五年以上,公司从中获得的所得与收益将适用10%至18%的税率,个人适用25%的税率。  “经批准的租赁建筑”身份可以从政府投资中心获得。外国投资者根据所属国家与以色列签订的税收协定,在他们所在国还可享受以色列的“税收饶让”抵扣(不适用于美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