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税收制度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领土权概念 黎巴嫩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论拥有何种国籍,居住何地,只要其业务活动发生在黎境内,有关的所有收入都须纳入黎税收体系。 1.在黎境内免征税赋的收入 (1)无论黎巴嫩还是外国纳税人,居住在黎巴嫩,其来自国外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收入免税。 (2)纳税人在黎巴嫩没有业务活动,但居住在黎巴嫩,其在黎以外从事的业务收入免税。 (3)外国航空或海运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税,条件是黎巴嫩公司享有对等待遇。 2.应纳税的非黎巴嫩居民 下列非黎巴嫩居民的纳税人应在黎纳税: (1)自由职业者、手工艺人、在黎有收入者、在黎拥有或使用专利者; (2)经纪人、中间商; (3)在国外销售产品、设备或物资的出口商,同时这些物品是由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黎巴嫩交货或组装。然而,如果上述物品是以到岸价或离岸价出售,则有关出口商可以免缴税赋,因为该出口商并不负担上述物品的交货费用。 3.在国外从事业务的黎巴嫩公司的收入 对在国外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收入免征税赋,条件是这些收入是该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独自从事的业务收入,并且没有得到黎巴嫩母公司的专门帮助。 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迄今黎巴嫩已经与法国、罗马尼亚、埃及和叙利亚签署并批准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专项税收原则与税种 黎巴嫩没有设立对所有收入普遍征税的税种。纳税人也无须就其全年收入进行整体申报。 (一)黎主要税种如下: (1)工业、商业和非商业收入所得税 (2)工资及退休金所得税 (3)公司税 (4)动产税 (二)特殊税收制度 1.控股公司与海外公司 A.控股公司,对这类公司实行按年度征收的承包税制,其税率为: (1)资本额在5000万黎镑(约合3.3万美元)以内:6%; (2)资本额在5000万黎镑与8000万黎镑(约合5.3万美元)之间:4%; (3)资本额在8000万黎镑以上:2%。 B.海外公司 (1)对这类公司实行按年度征收的承包税制,征收税额为100万黎镑(约合666美元)。 (2)海外公司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免征资本税。 (3)海外公司在黎巴嫩签署的合同,如果涉及的是其在国外的业务,则免征印花税(税率为0.3%)。 (4)海外公司的外国雇员工资的30%免征工资收入税 (5)海外公司转让其在黎巴嫩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的增值部分,应根据所得税法第45款纳税。 2.临时性免税制度 这些免税制度旨在鼓励发展经济,一方面鼓励新的投资,另一方面鼓励对现有项目的再投资。 A.“新兴”工业 B.专业银行 3.动产资本收益税 这类税赋主要针对: (1)各类股息、分红; (2)从企业赢利中提取的董事会成员津贴,或者车马费补贴; (3)从准备金中提取,用于分期购买股票或回购股票的金额; (4)从准备金或赢利中提取,以派发赠送股票或其它任何形式分发的金额; (5)任何形式的借贷收益,包括以抵押形式贷款获得的收益; (6)银行储蓄利息。 以上各项税赋的税率为:10%。 纳税方式:由公司或支付方直接收缴,并向国库缴纳。 领土权原则:所有在黎巴嫩获取的资本收益,或由黎巴嫩居民获取的资本收益,均需缴纳税赋。 4.主要的间接税 (1)不动产登记税。 (2)印花税。 (3)法律费用。 (4)继承遗产税。 5.会计制度 公司必须根据有关法规确定的原则建立会计制度。 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税法取消了应向乡镇缴纳的重建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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