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税制简介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  此税实行2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年所得一亿图格里克(tug)及以下者,税率15%;超过此数的为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股息与利息所得为15%;赌博、彩票、音像放映和各类游戏所得为40%,非居民所得一律按20%计征。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1.生产谷类、马铃薯和蔬菜的经济实体减半征税。  2.外商投资经营电力、热力、公路、铁路、航空、工程建设和通讯网络等企业,全额免征10年,再减半征税5年。经营采矿(除贵金属)、石油、煤炭、冶金和电子业务的企业免征5年,尔后减半征税5年;投资于上述各业以外者,如产品50%以上出口,则可免征3年,再减半征税3年。其他外商实体,亦可申请所得税优惠。外国投资者如以其所得再投资,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上述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股票证券交易的企业。  3.经济实体从事电力建设和技术革新,自建成日起免征10年,再减半征收5年。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额在240万TUG及以下者免征,240万至480万TUG部分为20%,480万TUG以上部分为40%。另规定:固定资产出售所得为2%;私有股票交易商所得为22.5%;文艺演出和体育竞技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赌博与彩票所得以及公民向国外提供智力劳务,诸如医疗、科研、广告等均为10%;科技文学和艺术工作酬金,专利权,发明创造和设计等收入,以及股息,利息等均为15%;非居民所得一般按20%扣缴预提税。  对病残、妊娠补助,丧葬补助,一、二级:“母亲英雄”补助,参加人民革命和战争的年金补助,育儿补助,各项国家奖金,退休年金和保险金,政府债券利息,政府退休年金和保险金,政府债券利息,外交使节或国际组织人员收入等均免税。  对自营者(Self—em—ployed)另有估定征收规定。  (三)增值税,自1998年7月1日开征,属消费型。标准税率为13%,出口税率为0,但出口或国内销售黄金税率均为10%。  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业所需各类国产原料;外商投资资本中的技术与机器设备;国防、警务的武器与技术装备;残疾人专用物品;政府、国际组织或慈善团体的捐赠商品;用于外交使节、国际组织的进口商品等。  二、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纳税人须在开始经营前10日办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必须保存全部应税资料至少5年;到期未缴应缴税款者,税务部门可从纳税人的银行帐户或其薪金中扣缴。经法院批准,税务当局可出售纳税人财产以抵偿税款。  (三)纳税人记帐不实,或不申报,税局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对有意偷税者处一倍罚金。无意漏税者以年利率1%按日处迟缴利息,利息总额最多不得超过漏缴税额50%。逾期纳税每天处以0.5%滞纳金。多收税款应退还,就应退税额每天加退0.3%的利息。  (五)纳税人如对税务决定有异议,先由税收争议解决委员会复议。不同意复议裁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规定  (一)国内税法服从国际协定。  (二)“常设机构”应指:纳税人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常规固定处所,包括施工与监督的建设工地、勘探自然资源及有关监督工作的处所和从事贸易与提供劳务的处所。  (三)避免重复征税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法或免税法。  (四)已同26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它们是:中国、韩国、德国、印度、匈牙利、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法国、英国、比利时、波兰、马来西亚、哈萨克、越南、乌兹别克、印度尼西亚、捷克、保加利亚、乌克兰、科威特、埃及、卢森堡、瑞士、白俄罗斯、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