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对避税地CFC的新规定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委内瑞拉在1999年所得税法改革文件中,对在“低税管辖区(LTJ,又称避税港)”设有外国控股实体(CFC)的征税实行新规定。主要内容:  (一)禁止滥用LTJ;  (二)设在LTJ的实体,其股东与受益者的利得,必须按年累计分配;  (三)在LTJ的每项投资均须依法申报;  (四)向LTJ的支付,除查明系按市场价格外,一般不准扣除;  (五)委内瑞拉公司与设在LTJ实体间的任何支付均为关联各方的支付;  (六)设在LTJ公司的贷款利息,凡由委内瑞拉实体支付者,一律不得超过6个月内的市场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所得税的专项规定  (一)委内瑞拉个人、公司和外国公司在委的常设机构,对LTJ的投资所得,凡过去未征税的,一律须计入委内瑞拉应税所得依法征税。  (二)如纳税人在LTJ投资设有专门帐户记录,可供税务主管随时查核,并按期申报者,可就其直接或间接投资比例,扣除其成本,计算其应税所得或损失。损失可以抵冲2001年1月1日以后3年内的同项投资所得。但不得冲减国内来源所得。  (三)当地帐册记录必须遵照所得税法(ITL)规定设立和保管,并一律用西班牙文。如母语非西班牙文,必须有西班牙译文。本位币一律为委币博利瓦,如非委币,必须按平均汇率折算成博利瓦。  (四)设在LTJ实体的成本支出,只有为产生应税所得而实际发生者才能扣除。凭证必须规范,应有对方法定名称、发生时间及地点、数量、金额、类型、有关商品或劳务等说明。  (五)适用税率一律与委内瑞拉国内纳税人相同。在LTJ所缴外国所得税可在国内抵免,但抵免税率不得高于国内同等税率。  (六)在LTJ的投资项目出让、清理或调整资本时,一律按委内瑞拉所得税法计算资本利得和所得,并入国内应税所得计税。  (七)凡在LTJ有投资的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所得税同时,申报上年度投资项目,并遵照税务主管规定报送其有关资料。违者将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