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税收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关税法律概要 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73年公布实施,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于1988年由政府制定。从1988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计划,即“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它是工业和经济政策的总则,其中包括进口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的修订程序为: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向财政部长提交进口关税修定建议,在建议中提出修订的理由和方案。这项方案由来自金融、贸易、工业和其它相关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的进口关税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议定。经议定通过后,财政部长将签署部长级关税调整法令。 印度尼西亚当局的关税政策是为达到以下4个目标: 1.按照政府确定的工业发展模式,推进国内工业,特别是具有出口潜力的工业增长; 2.为幼稚工业提供必要的保护; 3.鼓励效益好的能替代进口的国内工业的发展; 4.维持对外贸易有秩序地发展。 根据第1个目标,关税政策可以指导产业向政府优惠的领域发展。这一战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挑选成功产业的能力。然而国际实践经验表明,指导工业发展的目标往往扶植了那些离开政府支持就不能生存的产业。 类似的弊端也体现在保护幼稚产业上。无论如何这些配套政策支持的是效益低、永不成熟、而且长久依赖政府帮助的产业。这样保护幼稚工业就有可能发展成争夺稀少资源的非经济活动。 关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国家投资协调部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以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减免税便是其中*3惠措施之一。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度尼西亚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到优惠措施。这类减让的范围正好说明所征的平均税率和进口加权平均税率为8%之间的差别。 1.由国家投资协调局批准的项目,国内外经营者在进口原料和设备时可在享受关税和附加税的减免优惠,以此作为刺激,鼓励各方投资。同时,投资者进口主要设备时可享受免税;进口辅助设备时享受减税50%;关税税率为5%或低于5%的生产原料在生产经营的前2年进口时免税,关税税率超过5%的生产原料减半征税;消耗性材料在生产经营的第1年也可获得免税。 2.由国外贷款援助的政府项目在进口原料(包括建筑设备)时,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 3.减免税政策执行时,把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与单纯生产制造者区别开。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包括二手设备),而不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当然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必须得到认可。在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一份出口产品消耗清单。为了便于监管,进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为1年。到1987年12月24日,除了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外,其它的行业生产商或生产者都能以专业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申请减免税。这样,只要出口需要而国内市场又没有供货或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竞争力都可以列入申请减免税优惠范围。出口的最低比例要求也由85%下降到65%。 4.从减免税措施实施之日起,有19.1亿美元的商品享受到各种关税减免优惠,涉及减免金额达9.1亿美元。 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减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发布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投入,鼓励产品出口。 1.对外国企业开放的经营区域由474个上升到926个。开放区的任何优惠政策也适用于产品85%出口的外国企业)。 2.1986年5月公布的统计显示:进口设备生产出口产品的出口量减少,由85%降到60%(服装除外)。取消了111项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钢铁、铝制品、饮料、食品、电器、化工品、重型设备。 3.1986年12月25日,简化了电子、电器、化工、金属、机械、运输工具的进口手续。这些部门的关税降低一半以上。 4.1987年1月15日,关于进口原材料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被取消。简化了纺织、钢铁、机动车、机械的行政规定。关税降低到很低水平(0-10%)。 许多出口手续被减化,总体上说,贸易执照取代所有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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