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的海关制度及关税税率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南斯拉夫海关使用《国际商品统一编号》规则对商品实行编号。  南海关法接近欧盟的海关法规。1997年8月1日,南斯拉夫实施海关新税则。新税则共有8,400个税目,其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65种免税商品(猴、鸡、香蕉、米、花生、可可豆、龙虾、虾、青蛙、牡蛎、刺猬、茶、麻棉、鱼油、花生油、可可油、棕榈、竹器、铁矿、铝矾土、炼焦煤、焦炭等)。根据新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关税为l%~40%,平均关税为20%左右。按商品种类分,南进口关税水平如下:  ―南本国自己不能生产的原材料为1%~5%;  ―南不能足量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备件为5%~12%;  ―南本国生产可满足需要的零配件为13%~21%;  ―机械设备为1%~15%;  ―日用消费品为20%~40%。  2000年5月20日,南重新调整海关关税汇率,进口商品汇率的折算1马克兑换19第纳尔,1美元兑换41第纳尔。  为适应北约停止对南轰炸后经济重建形式的需要,1999年8月20日南议会通过了对现有海关税则的补充和修改。新税则降低了进口商品*6税率和最低税率之间的税率差,较前税率差减少了10%,但总体平均进口税率提高了1。65%。新税则规定,本国没有生产的原材料,进口关税基本为1-3%;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关税为3-5%;而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原材料,其税率为5-10%。本国不生产的零部件,税率为1-5%,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为5-8%;而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零部件,其税率为8-12%。本国不生产的设备,税率为-5%;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为5-10%;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设备,其税率为10-15%,对本国没有生产但可视为再加工用材料性质的日用消费品,,税率为5-8%;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率为8-10%;对那些因短缺将直接影响群众生活标准的产品,其关税为10-20%;奢侈消费品则*6,税率为20-30%。本税则对农产品进口税率普遍进行了上调,如西红柿、冻汤料、酱油、果汁、季节性水果、黄油、黄瓜、辣椒酱、果酱、花生、面粉、面条、葡萄酒、蜂蜜,上述农副产品进口关税*6为40%。  目前南机电产品税率如下:家电产品27%,其中彩电26%、吸尘器29%、空调15-20%,自动洗衣机10%、电脑5%、轿车及配件0-25%、运输生产设备5-15%、建筑设备15%、食品加工机械10-14%、纺织漂染设备3%、能源电力设备平均8-12%。  多年来南对进口商品实行配额制。从99年4月起改配额制为限额制,但其规定的数量和金额不变,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自由进口,但需缴纳限额内关税标准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