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实行新的增值税法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南斯拉夫议会通过新的增值税法并从2001年1月1曰起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应税范围。包括进口货物和在南斯拉夫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个人从事商业活动且发生应税行为的也是纳税人。政府实体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从事的是公共管理事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2.税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适用20%的标准税率;食品、饮用水、化肥、取暖用木材、煤、天然气、书籍、公交服务、农业和环保服务业适用9%的低税率;设备、农用机械和建筑材料适用3%的低税率。  3.免税规定。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儿童保障、教育、文化、保险和再保险服务以及出租和租赁不动产业务免税。特定进口物资免税,如过境货物等。  4.进项税额及特别规则。应税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可在销顶税额中扣除。小型企业、农场主、旅游代理公司、销售用过的货物及艺术工作采用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