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增值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1.应交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2.独立提供个人劳务并取得报酬的人;3.经营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国营经济实体和代理机构;4.从事商品进口的人。(二)应税交易增值税对下列项目征收:1.为取得报酬所进行的货物转让。包括:销售、交换、财产让与、没入财产、工程(包括材料转让)、按合同交付的货物以及分配给业主或股东供私人使用的货物。2.为取得报酬而提供的劳务,包括租赁、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和专利)、保险、再保险、运输、贷款、筹措资金、信托、委托、代理人经营的经纪业、银行和律师。3.进口商品。4.影片发行。(三)税率1.一般税率,为18%。2.减征税率,为12%,适用于特定的必需品,如普通的面包、鱼、肉、食用油、大米、加油脂的面团、盐、糖、草药、咖啡、茶、普通肥皂、药品等。非纳税人转让构成流动资产部分的车辆所取得的收入,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四)税款抵扣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可以扣除供货方在发票上注明已纳的增值税或在进口环节已纳的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应税货物和劳务已纳的增值税必须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中。在出口情况下,对于直接或间接包括在出口货物或劳务成本中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如果扣除的税额属于免税出口商品部分的,则可退还已纳税款或从出口商应纳的其他税收抵扣。如果不足以抵扣时,允许从免税货物以前环节交纳的税金中给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