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用指南:塞内加尔增值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下列各类人为增值税纳税人;1.制造商;2.建筑工程承包商、施工人员、不动产代理人及任何从事此类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他是为自己还是代表他人。(二)应税交易除农业活动及领取工资的雇员的活动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即使是偶然进行的也要纳税,特别是下列各项活动应纳税:1.动产销售及类似的交易(包括销售室内消费品);2.与不动产有关的业务,包括建筑工程、家具及室内设备的安装、修理工程;3.进口商品;4.自我供应。(三)税率1.标准税率:为20%;2.低税率:为7%,适用于销售、进口、制造消费品和日用商品;3.高税率:为50%,适用于销售和进口奢侈品。(四)计税基数1.商品销售与交换的计税基数为其销售价格或交易额,但有一点例外:由塞内加尔的制造商制造的商品则以其出厂价为准,即按上面所说的商品的价格或总额减去运输费用。2.建筑工程、修理、保养及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业务,其计税基数以票据,合同、发票或帐单上的数额为准。3.提供劳务、交付商品、建筑工程,其计税基数为售价或交易额。4.饮食店的食物及饮料的消费,以其零售价为计税基数,不作任何扣除。5.对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活动,以其总收入或盈利为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