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5)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5%。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5%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4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0.3%(批发)和1.2%(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6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5亿日元,再加上1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800万日元以下的适用10%税率,2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1亿6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政府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60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6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150万日元以下适用10%的税率,1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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