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制(3)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3、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亦称“薪工税”,是美国联邦政府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而课征的税种。其实质并不是税,国际上的抵免一般均不包括它。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美国实行社会保障计划,最初只包括“老年与遗属保险”,简称OASI,以薪工税筹措老年人的退休金。薪工税收入专款专用,使社会保障成为自筹资金的制度。薪工税由雇员和雇主各交纳一半,开始时税率为1%,按照雇员工薪收入的最初3000美元交纳。后来,由于保险救济金水平与薪工税税率,以及应纳税的工薪收入额与适用的职业范围不断增加,1956年增加了“伤残人保险”,二者合称为OASDI。1966年双增加了“医疗保险”,它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住院保险”和“医药保险”,与OASDI合称为OASDHI。该计划现通称为“社会保险”。美国联邦保险税就是作为老年、遗属、伤残、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收。它的征收对象是工薪收入或经营收入,分别由雇员、雇主和自营人员缴纳。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还制定了联邦和州系统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由各州的法律规定,各州之间在具体要求上略有不同。联邦失业税是作为对州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此外,铁路职工也包括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之中,但是有其独立的一套制度。铁路退休保险税相当于联邦保险税,铁路失业税同联邦失业税相同。 社会保险税规定有计税依据*6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额不征税。*6限额随每年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1996年雇主和雇员要就毛工资6.27万(6.12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分别缴纳税率为7.65%的社会保险税。此外,雇主和雇员要就超过上述限额的全部工资,分别缴纳税率为1.45%的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源泉扣缴;一种是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雇员的应纳税款由雇主按雇员应纳税工资、薪金,依法定税率,源泉扣缴,并连同雇主自己的应纳税款一并在每季度申报纳税。对自营人员课征的联邦保险税,除了自营人员必须自己缴纳全部税款这一点与雇员不同外,其余的基本相似。如果自营人员既是雇员,又是自营职业者,则首先应按照其雇员身份确定其应交纳联邦保险税款;如果该纳税人作为雇员取得的全部工薪额没有超过计税依据*6限额,或不足这一限额的部分,则按其自营职业者身份纳税。 4、销售税 销售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种类商品及劳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的税种。美国的销售税是在19世纪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1921年,西弗尼亚州率先开征零售销售税。那时的零售销售税是对一切工商业的销售收入额征收,税率很低。目前,全美国已有46个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以上。美国地方政府也征收销售税。销售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普通销售税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零售销售税亦称特种销售税,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这表明,虽然税法规定零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通常由购买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6税率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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