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税收制度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GENERALDES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  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  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