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对所得税法进行微调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12月23日,西班牙议会批准对所得税法进行微调。  (一)个人所得税。因通货膨胀,2005年个人所得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应税所得(欧元)税率(%)  4080以下15  4081至1407624  14077至2631628  26317至4590037  超过4590045  此外,因通货膨胀,还将可适用于雇用所得的分期偿还(标准)提高了2%,并将法定年平均工资从17900欧元提高到19600欧元。  法定年平均工资是用于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如果符合条件,从认股权取得的所得可以扣除40%。这类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等于法定年平均工资乘以雇员在行使股权前持有股权的年数。  (二)公司所得税。公司在一个日历年度内预缴税款的税率仍为18%。但是流转额超过6010121.04欧元、并且采用欧盟国际会计和金融标准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作为预缴税额,但仅限于2005年4月。  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中、小型公司,流转额的限额从6百万提高到8百万。此外,符合自由折旧条件的投资限额,从90000欧元提高到120000欧元,并且新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可以按非中、小型公司折旧率的两倍计算(以前按1.5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