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国内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简述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处作者:未知日期:2008-05-07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12月31日,乌兹别克财政部和乌兹别克国家税收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法人和自然人征税变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2006年乌兹别克税收总体水平有所下调,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和自然人以红利和利息形式获得收入的所得税从15%降为10%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环保税 三、利润税由15%降为12% 对从事拍卖、组织演出的企业利润税保留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而对专门生产儿童商品、妇女卫生用品及艺术品的企业利润税为10%.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 四、小型企业和小型公司税收 1、对征收统一税的企业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不变,税率为销售额的13%. 2、对于采购公司、供销企业、中间商公司保留征收统一税的标准30%. 3、对研发电脑软件产品的企业,如软件研发规模不低于产品销售总额的80%,则支付统一税5%. 五、贸易和餐饮企业总收入税 贸易和餐饮企业总收入税保持不变,城市20%,农村18%,山区16%. 六、自然人所得税 自然人所得税率最低为13%,超过最低工资额(现在为9400苏姆,约合7.966美元)5倍以上的收入部分加征20%所得税,超过最低工资额10倍以上的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率将从现行的30%降至29%. 七、增值税 增值税保留为20%.取消对农业企业的农用化肥和润滑材料增值税0税率的规定。 八、消费税 消费税保持2005年的水平。其中,汽油为生产价格的45%,柴油40%,航空油19%,对液化天然气起征消费税,税率为21%. 九、水资源使用税 水资源使用税提高0.5倍。对企业使用地上水每立方米支付960丁,地下水每平方米1230丁;对水电站是用地上水每立方米275丁,地下水每平方米409丁。 十、矿产资源使用税 矿产资源使用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按照开采规模确定税率,其中天然气为58%,凝析油为32%,石油为35%,煤炭为3.8%,铜为8.1%,钨为10.4%,铁为3.9%,黄金为5%,银为8%,宝石为24%. 十一、土地资源使用税 土地资源使用税征收机制不变,税率普遍提高0.5倍,根据地区不同税率不同。 十二、统一土地税 统一土地税普遍提高0.5倍,萨马尔汗、塔什干、苏汉达利亚、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除外。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的农产品生产者自2006年1月1日起改征统一土地税。 十三、财产税 普通法人财产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 十四、地方税费 1、2006年将重新制定自然人车辆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税,具体将陆续由乌内阁制定。 2、取消每月对商业经营许可收费。 3、仅对酒精类产品、贵重金属和宝石的零售贸易权进行收费。 十五、社会保险费用 统一社会付费从31%降为25%.其中包括:预算外退休基金24.2%,国家协助就业基金0.5%,工会委员会0.3%. 十六、2006年保留: 企业、组织机构向预算外基金支付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产品销售规模的0.7%;每个公民向预算外退休基金支付工资的2.5%,作为保险费。 此外乌兹别克还有国家道路基金费,学校教育基金费,均保留在2005年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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