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税收制度简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日期:2008-06-12字号[ 大 中 小 ] 菲律宾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附加福利税等。 (一)主要税种概况 1.公司所得税 1997年菲律宾通过税改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正,该法案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执行。该法案包括征收附加福利税、最低公司所得税,以及对外币储蓄取得的所得征税。 (1)纳税人 根据菲律宾法律建立或者组建的公司,或者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税收居民。 (2)征税对象、税率 对于外国居民公司,仅就其菲律宾来源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其征税方法同于国内公司。对于外国非居民公司,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其征税方法也同于国内企业。 对于国内公司来说,其所有来源的净所得适用3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税率将减为30%)。自其开始经营的第四个应纳税年度起,就总所得征收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MCIT)。对于私立教育机构和非营利医院,其从事与教育、医疗无关的贸易、经营所得不超过其总所得50%的,其净应纳税所得适用10%的税率;对于其非相关活动超过所有来源所得50%的,税率为35%;对于其所有财产和收入实际上直接完全用于教育目的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免予征税。 对于外国居民公司的征税,一般适用国内公司相同的税率。对于外国非居民公司,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毛收入,通常按照35%的税率征税。但是其再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免予征税;其外国贷款利息的税率为20%;其从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果该外国公司的所在国对该项股息免予征税,或者视为已征税按照20%给予抵免,则该项股息在菲律宾适用15%的最终预提税;如果股息的收款人是与菲律宾签订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则可以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 关于预提所得税。对于公司和从事经营的个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一些类型的所得,被要求扣除适当的税收。对于支付给非居民外国公司的款项,预提税率为32%;对于支付给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的款项,其预提税率为25%,有税收协定的除外。按照规定,对于菲律宾国民向非居民船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和包租费,适用4.5%的最终预提税;对于菲律宾国民向非居民飞机、机械和设备的所有者支付的租金,适用7.5%的最终预提税。 关于非适当留存收益税。对于公司为了逃税的目的不向股东分配留存收益,就其非适当留存收益额,征收10%的非适当留存收益税。公有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除外。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存货计价:通常按照成本计价,或者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税收上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 ②折旧方法:尽管企业可以选择任何合理的方法计算折旧,但是通常是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③资本利得:销售不同的资本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其适用的税率不同。所发生的资本亏损仅可以在资本利得中扣除。 ④亏损结转:对于企业任何应纳税年度发生的净经营亏损,允许向后结转3年。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菲律宾对其居民公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公民,以及无论是否是菲律宾居民的外国人,只就其在菲律宾境内来源的所得征税。非居民外国个人来到菲律宾,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停留超过183天,将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否则,该个人不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 (2)征税对象、税率 对于居民外国人和从事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取得的报酬,以及任何受雇或者从事专业劳务的个人,无论公民或者居民外国人,其税率如下: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附表)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从事经营或者专业服务的个人,其下列经营费用,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①在该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贸易、经营或者专业活动有关发生的正常费用,包括原材料、物品和直接劳动。②实际提供个人服务取得的工资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福利的货币价值以及经营或者专业活动所发生的履行费用。③经营租赁费。④在纳税人从事贸易、经营或者专业活动的有关纳税年度所支付或者发生的利息,减去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所得。⑤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招待费。⑥各种税收。⑦亏损、坏账和折旧。⑧一定限额的慈善和其他赠与。⑨研究和开发费用。 对于居民外国人,以及在某些条件下,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可以享受个人免税待遇。单身者所允许的个人免税额为20000菲律宾比索;户主25000菲律宾比索;已婚者32000菲律宾比索。对于已婚者的每个未成年子女(不超过4个),允许额外扣除8000菲律宾比索。对于年总所得不超过250000菲律宾比索的家庭,允许扣除不超过2400菲律宾比索的健康或者住院保险的保险金款项。 3.其他主要税种 (1)社会保障税 在2002年度,每个纳税人应支付的年社会保障和健康缴款最多为7500菲律宾比索。 (2)附加福利税(Fringe benefits tax) 对于雇主向其管理和监督层的雇员提供的附加福利,就其附加福利的货币价值,征收32%的最终附加福利税。所谓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家政服务人员、交通工具、国外旅费、休假费等等。该税按季由雇主支付,是最终税收,可以作为附加福利费用扣除。适用附加福利税的附加福利,不再计入雇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3)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于提供服务、进口产品、销售、易货贸易、调换、租赁货物或者资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自2006年2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为12%。其税基是所售货物或者资产的总售价或者提供服务收到的总收入。对于进口货物,其税基为海关部门在确定关税时所使用的价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有的话),以及其他附加。如果海关部门采取按照容积或者数量确定价值,其增值税的税基为到岸成本。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的标准为年销售额150万菲律宾比索以上。此外,对于政府合同的款项适用5%的最终预提增值税。某些交易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对于先进企业或位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以及位于不发达地区的非先进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定期免税或者按照减低税率纳税。对于位于不发达地区的先进企业,自开始商业经营或者目标经营之日(以其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起,6年内全额免除公司所得税;对于位于不发达地区的先进企业,免税期为4年;对于扩大出口型企业,免税期为3年。如果符合以上各条件,所享有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8年。对于设在National Capital Region(NCR)和Metro Manila的企业新建项目和延期项目,不再享受免税期。 对于进口育种材料和遗传材料,享受10年免除关税和一切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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