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税收优惠鼓励个人与企业捐赠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潘革平日期:2008-06-18字号[ 大 中 小 ]   在比利时,慈善机构被划归到“非营利机构”的管理范畴,而“非营利机构”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允许开展一定经营性业务,这些业务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盈余,但不能作为利润分发,只能用于进一步开展公益活动或组织的继续发展,这类机构包括医院、私立学校和体育俱乐部等;另一类则是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机构,一切经费依靠社会各界的捐赠。为鼓励个人与企业的捐赠行为,比利时政府详细制定了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比利时政府2002年颁布的法律,在一个税收年度内,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只要总额在30欧元以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便可以申请扣除。不过,捐赠扣除额也有一个*6限度:不得超过个人全年总收入的10%且*6不能超过25万欧元。在比利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6可达50%,因此这一法律可以让个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对企业来说,税前扣除就意味着减少纳税,这也是企业选择捐赠的动因之一。通常而言,扣税比例越高,减少纳税的吸引力就越大,企业选择捐赠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要在无偿纳税和公益捐赠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而一个考虑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公益捐赠,这是税收优惠能够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主要理由。  比利时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机构捐赠,金额在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以内且低于50万欧元以下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当然,这些善款只有捐赠给比利时当局认可的非营利机构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利时政府2002年出台的法律对于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有着十分明确、详尽的规定,它们每年必须向法定管理机构提供详细、公开、透明的财务报表,每笔款项的开支都要有明确的账目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