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政策鼓励海外直接投资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逸日期:2008-09-12字号[ 大 中 小 ]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统计,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海外直接投资(简称ODI)迅速增加。1980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ODI存量只有163.23亿美元,占世界ODI存量的3.1%.到2006年,其ODI存量达16003.05亿美元,占全球ODI存量的比例达12.8%.但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在各方面都难以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匹敌,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ODI存量在世界ODI总存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为了鼓励本国企业进一步迈出国门,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近几年纷纷加大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出台了包括税收激励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签订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目前,在全球所有税收协定中,有34%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有28%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以及是否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发展中国家不仅向发达国家“索要”税收饶让待遇,而且为了鼓励ODI,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待遇。例如,泰国与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都约定互相承担税收饶让抵免义务。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单方面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税收饶让待遇。  发展中国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一般是抵免法。例如,韩国税法规定,对从事海外投资的韩国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在本国获得直接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对于跨国公司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经营的,韩国政府给予间接税收抵免。具体规定是,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0%或以上的股权,且国外子公司设立在与韩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向韩国汇总缴纳公司税时,可以就该股息由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取得税收抵免。1986年12月韩国修订了《税收减免限制法》,根据新法,与韩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如对韩国投资者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税额在韩国纳税时被视为已纳税额,在韩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优惠鼓励海外投资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对海外直接投资给予进一步的税收激励,加大对本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如新加坡的税收激励政策包括:海外投资发展支出可获双倍税前扣除,即对于经批准在新加坡境外进行投资的支出,每笔批准额可获得*620万新元的双倍税前扣除。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在海外取得的所得增值部分可获得50%的免税,以增强新加坡企业从事海外区域服务活动的能力。新加坡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用于工厂和设备的支出,可获得资本税税前扣除。另外,新加坡政府还实行一项“当地企业融资(海外)”计划,该计划提供包括长达10年免税的多种激励措施。此外,投资者出售股份的资本损失可获扣除,某些支出(如可行性研究与建立海外机构)还可获得双倍扣除,纳税人在海外进行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和股息免税。  韩国政府对海外投资者实施的税收激励政策也很多。如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其核心是让企业积存准备金,以弥补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可能蒙受的损失。具体规定是,海外投资者可以按海外投资金额15%(资源开发投资为20%)的比例,积存海外投资准备金,该准备金可享受免税优惠。另外,为支持企业到国外进行资源开发,韩国政府还制定了专门的激励措施。一方面,由政府为ODI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但是,如果红利所得税免除和外国税收抵免同时适用,则必须二者择一。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盈利后,可连续5年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发生的海外市场调研等投产前运营开支,可以列入成本,免缴所得税。同时,由于马来西亚强调ODI政策的选择性和目的性,因此,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投资项目必须用于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和使用马来西亚原材料与零部件,投资项目必须为马来西亚国内工业发展提供所需的生产投入,投资项目必须为南南合作作出贡献。  税收激励与其他政策相配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注重税收激励政策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与协调。例如,为了向企业提供东道国宏观经济和法律框架的信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出版刊物、举办研讨班、投资招商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并提供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还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金融贷款。如印度进出口银行业承担着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任务,其海外投资融资项目为海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股权融资高达80%的比例,为企业新建或并购外国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韩国由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对ODI进行金融支援,其贷款总额*6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新加坡政府实施了最低20万新元的“特准外国贷款奖励计划”,协助企业在海外贷款进行投资,“本国工业升级计划”则支持本国供应商通过与外国企业合作提高自己的水平。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本国企业在东道国的风险提供担保,进一步化解ODI风险。韩国即是其中的典型。韩国在《出口保险法》中增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保险包括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经济上,通过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的保险手段为海外投资者承保,当投资东道国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履行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保险金由政府贷款解决。政治上,韩国政府通过建立国际间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来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韩国海外投资保险涉及战争险、没收和国有化险以及禁止汇兑险,*6承保额达投资总额的95%,保险期限可达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