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新税法草案确定石油和凝析油出口收益税征收办法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日期:2008-09-19字号[ 大 中 小 ]   哈新税法草案确定了征收石油和凝析油出口收益税的税率,出口收益税率将根据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在7%-32%区间浮动,详见下表:  石油、凝析油出口收益税征收税率表  序号 国际石油价格/桶(美元) 税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出口收益税的纳税人为经营上述产品出口销售业务的法人。2009年1月1日前,凡与政府签有“海关体制稳定”条款(既不受后出台的海关法律制约)合同、及签有“产品分成协议”的石油开采公司不在出口收益税的征收范围内,但上述开采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法律认定证书认证,且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  经国家批准后,纳税人可通过与国家授权机构或税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出口收益税。出口收益税按季度缴纳。纳税人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征税季度期后*9个月的25日。税单提交日期不得晚于征税季度期满后*9个月的15日。  此举表明,哈政府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出口收益税的缴纳形式,通过浮动税率机制,调整石油和凝析油出口结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