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调整税收政策应对金融危机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日期:2009-01-22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12月29日,乌兹别克总统卡里莫夫签署了《关于2009年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及国家预算数据预测》的命令。为了消除全球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该总统令对统一社会税、自然人及法人收入税、法人利润税等作了相应调整。  1、保障统一社会税全额收缴。该税税率仍为24%,征税基础为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新的计算及收缴办法规定,税额不得低于所有经营主体(农场除外)每一名员工的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对于农场经营户不得低于每一名员工最低工资额的50%;  2、自微型公司和小型企业所得红利5年免税。新办法规定,自然人从本人注册的微型公司和小型企业所获得的红利收入5年免税;法人用于资本化、投资及偿还贷款的红利收入5年内免税(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红利根据不同数额仍分别征收13%、18%和25%的税);  3、提高商业银行和演艺单位利润税。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缴纳15%的利润税;与此同时,对法人通过举办拍卖会、组织演出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征收35%的利润税(对从事其他活动的法人规定的利润税率为10%);  4、对经营主体低标准计算折旧费。新办法规定,在经营主体产成品国际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可向财政部申请暂停计算折旧费,优惠限为6个月以下。  5、通用汽车乌兹别克斯坦公司作为官方销售商享受5年免缴增值税政策。即对包括配件、连接件、发电机及耗材等商品的销售及服务5年免征增值税(该税税率为20%),以刺激内需及降低汽车售后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