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仅对零利润矿产开采企业降低矿产开采税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日期:2009-04-08字号[ 大 中 小 ]   据哈萨克斯坦国际文传电讯社3月30日讯,哈政府副总理E·奥伦巴耶夫3月26日表示,哈政府通过了关于降低矿产开采税的决议,现已正式公布,2009年预计没有经营利润的矿产开采企业已经可以提出降低矿产开采税的申请。降低矿产开采税既适用于矿山开采企业,也适用于石油开采企业,但只有年报业绩预计为零利润(支出与收入相抵为零)的企业才可提出申请,并且随后将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哈新税法规定,各类矿产资源开采税税率分别是:  1、原油及凝析气。不同开采规模,适用不同税率。  年开采量在25万吨(含)以下为5%;  25――50万吨(含)为7%;  50――100万吨(含)为8%;  100――200万吨(含)为9%;  200――300万吨(含)为10%;  300――400万吨(含)为11%;  400――500万吨(含)为12%;  500――700万吨(含)为13%;  700――1000万吨(含)为15%;  超过1000万吨为18%。  另,自2010年1月1日起,每档税率计划增加1%。  2、金属。几种主要金属2009年和2010年税率分别是:  铜――5.7%和7%;  锌――7%和8%;  铅――8%和8.25%;  铝――0.25%和0.28%;  锡和镍――6%;  金、银、铂、钯――5%和5.5%。  3、黑色、有色、放射性金属矿。2009年和2010年税率:  精选铬矿――16.2%和16.8%;  锰和铁锰矿――2.5%和2.8%;  铁矿(精选矿,球矿)――2.8%和3.2%;  铀矿――22%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