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小川 汪曾涛日期:2009-06-02字号[ 大 中 小 ]   碳税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二氧化碳的减排政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际层面,二是国内层面。国际层面主要是确定将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某个危险水平以下所允许的全球*5碳排放量,然后按照某种规则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碳排放权分配,明确或部分明确各国和地区在碳排放方面的限额。国内层面一般是通过征收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政策的目标。  一、各国碳税的比较与分析  1.关于碳税要素的比较。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设计碳税税率时,是按照石化能源的碳含量采用统一的税率,比如芬兰、瑞典、意大利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但也有一些国家,比如挪威等,为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燃料规定了不同的碳税税率。造成碳税名义税率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各国之间除碳税之外一般都有其他的能源税和其他的减排政策,当已经存在其他减排政策和其他能源税时,为了实现既定减排目标,可能不需要碳税,或是只需要较低税率的碳税。另一个原因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减排目标不一样。不同的减排目标需要的税率一般是不一样的,即使减排目标相同,由于不同产业和不同的居民有着不同的减排成本函数,所需要的税率也各不相同。  从碳税的征税对象来看,虽然都是对石化矿物燃料征税,但税基的宽窄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几乎所有石化能源产品,而意大利仅对矿物油按其含碳量征收碳税,荷兰的能源调整税只对天然气和电力的小规模消费征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碳税之外其他能源税收和其他减排政策的差异。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碳税是主要的能源税收。在意大利,碳税仅是其能源税里非常小的一部分。在荷兰,对能源的大规模使用者有税收以外的其他调节措施。  可供选择的碳税纳税环节较多,理论上可以在能源使用链条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征收,但在不同的征税环节,效率和可操作性是不一样的。多数国家都是在最终使用环节征收,即在能源使用链条的下游征税,谁排放二氧化碳,向谁征税。其碳税纳税人是使用能源的产业部门和居民。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都选择在批发环节征税,即在能源使用链条的上游征税。比如石化产品(汽油、喷气发动机燃料、民用燃料油)的碳税由精炼、加工企业缴纳。一般来说,在上游征税比在下游征税更节约成本,更方便管理。  不同国家的碳税减免范围有很大的区别。减免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对能源密集型工业和面临激烈国际竞争企业的负面影响,或对低收入居民给予保护。据了解,芬兰的减免项目较少,主要对电力行业免税。挪威的减免项目较多,包括对采掘业、制造业中作为原材料使用的矿物油、汽油、煤和焦炭免税,对在农业和海运及沿海航运运输业中使用的矿物油免税等。  2.关于碳税中性的考察。  各国在改革碳税的时候一般都遵照税收中性原则,即将碳税返还,或用于保护环境方面的投资,而不用于一般性的公共开支。  一些国家通过财政改革,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他税收。比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对低收入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些国家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的收入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比如,丹麦将征收的碳税用于各种各样的公共天然气补贴和电力供热系统的补贴。也有国家采取补偿措施,即用碳税收入给予受碳税影响大的居民或企业补偿。这一方法在各国运用比较普遍。  3.关于碳税地位和效果的比较。  各国的碳税一般是在已有能源税的基础上开征的。据了解,瑞典、芬兰和丹麦三国的碳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0.4%~0.7%之间。碳税占能源税的比重各国相差很大,芬兰和丹麦较低,大约在15.4%左右,瑞典较高,大约占25%.瑞典碳税占税收的比重较高,而芬兰和丹麦较低,平均在1%左右。这些差异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9是名义税率的差距,第二是税收减免的不同规定。  由于一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多种多样,除了碳税以外,还有其他减排措施,因而很难将碳税的政策效果与其他政策效果分离出来。欧洲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长率明显低,这说明欧洲国家实施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是有效的。  二、国外碳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相对于各碳税开征国家和地区来说,我国的情况与之有较大的区别。*9,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未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国际义务,没有明确的减排任务。第二,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税制还不完善,如果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削减其他税收,或是通过各种方式返还,可能会遇到征管上的问题。第三,我国能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基于市场供求、以价格调整为基础的碳税政策的作用效果会十分有限。第四,能源密集型企业大多是大型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问题,其在认同碳税政策方面会存在较大困难。  但是,我国作为经济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实施二氧化碳减排的压力会越来越大。从长期发展来看,我国加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协定组织是早晚的事情,并且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能源价格也会逐步放开,在我国开征碳税将是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上的一个较好选择。  1.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  通过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碳税是一种灵活多变的政策工具,不仅可以配合已有的能源税收政策,而且还可以配合其他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碳税的征收既可以由全国统一征收,也可以由地方征收,成为一种地方税。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具体的征收方式。在与其他政策的配合上,应将开征碳税与我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的进程,以及相关能源税收政策的制定统筹考虑,由此决定是以碳税为主还是仅仅将碳税作为一个辅助措施。  2.碳税征收环节的确定。  为了减少征管成本,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税制体系。国外大多都是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碳税。但在我国,消费税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从减少征管成本的角度考虑,碳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更符合实际情况。与一般消费税有区别的是,其收入并不作为一般的财政性资金。  3.碳税开征的原则。  我国碳税的开征,应当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  *9,在碳税开征之前,广泛、持续地宣传碳税的制度及其目标,促进企业和居民主动改变能源消费行为,减少碳税制度实施的阻力。  第二,逐步提高碳税的整体税负。开征碳税之初,将税率设定在较低的水平上,然后随着时间推移再逐步提高,其政策效果是促进企业和居民在较低税负的情况下不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通过较长时间的税率逐级调整,让居民和企业具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各自的行为选择,增加人们的可接受性。  第三,缓解或补偿措施逐步减少。由于不同行业受碳税的影响不一致,比如能源密集型行业特别是能源密集兼出口密集型行业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在碳税实施的初期,有必要采取一些缓解和补偿措施,以便让这一类企业有足够的时间作出调整,避免其在开征初始阶段承受过高的税收负担。缓解和补偿措施可以采取设定免征额或税收返还的方式。但是此方式仅是权宜之计,以后补偿的力度应逐年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