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企业继承税负担达德国10倍来源:文汇网作者:日期:2011-08-24字号[ 大 中 小 ]   据韩国《亚洲经济》报道,韩国企业财产继承税负担远高于主要发达国家水平,有评论认为急需对继承税制进行改革。  大韩商工会议所(以下简称大韩商议)15日推出的《主要国家继承税负担比较与启发》报告显示,继承家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在国内继承时所支付的税负分别是德国的10倍,日本的4.5倍。  大韩商议假定了一组数据,即配偶及2名子女可以继承包括被继承人10年间经营的非上市中小企业股票100亿韩元、个人企业价值50亿韩元和现金资产20亿韩元在内的总共170亿韩元。  根据同样的计算方法也对主要先进国家的继承税额进行了计算,然后得出结论,非上市中小企业股票100亿韩元国内的继承税负担是25.2亿韩元,这相当于德国(2.5亿韩元)的10倍和日本(5.6亿韩元)的4.5倍。  总继承税170亿韩元的继承税负担韩国更是达到了42.9亿韩元,德国为5.5亿韩元,日本为12.7亿韩元,英国为5.9亿韩元。与这些主要发达国家相比,韩国平均高出3.4-7.8倍。  该报告书指出,因为国内继承税负担高于主要发达国家,所以在继承企业资产时对能够享受共济优惠的「家业」限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而且可以享受的税制支持的范围也很狭窄。  韩国现在的政策是,继承已经有10年以上经营历史的中小企业或者营业额在1.5亿韩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时,将要从计税价格中扣除继承财产的40%,企业继承完成后,还必须在10年间继续维持企业用资产80%以上,以及100%的股权。对于中坚企业还有追加条件,就是要尽到10年间维持雇佣率120%.  大韩商议提议,应该将家业继承前的经营时间条件从现行的10年缩短到5年,家业继承共济率在继承完成后根据雇佣维持的规模给予分级,提高共济率*5为100%.  另外大韩商议还表示,这么高额的继承税率将使得长寿企业难以维持,希望在国会中4年间悬而未决的继承税下调法案能够尽快获得通过。  大韩商议的有关人员说:积累的经营方法和企业特有的技术如果因为过度的继承税负担而无法得以继承,这将会是国家的一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