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一般消费税新政策来源:商务部网站作者:日期:2012-10-29字号[ 大 中 小 ]   牙买加政府在2012/13财年预算报告中调整了现行一般消费税税率并扩大了基本税范围,新的税收政策于2012年6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低一般消费税税率:一般消费税从17.5%降至16.5%;  二、扩大一般消费税征收范围:以下商品自2012年6月1日起征收16.5%的一般消费税  ——调味牛奶、奶制品、炼乳和奶替代品  ——鲜牛肉(罐头牛肉)  ——盐渍的鲭鱼、鲱鱼、鲱鱼类、干咸鱼  ——馒头、薄脆饼干、饼干(咸或不咸)  ——鸡蛋  ——肉饼  ——燕麦片  ——活鸟、鱼等  ——糖浆  ——饲料、宠物食品  ——种植材料,包括自然状态下谷物和种子,休眠球根花卉、玉米、根茎、块茎类、出圃苗、蔬菜和活树  ——医用手套,包括一次性的、无菌的和胶乳橡胶手套  ——印刷品、文章和材料  三、关于电费一般消费税  居民不再征收用电一般消费税  商业用电从10%上调至16.5%(2012年7月1日生效)  四、一般消费税与纳税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销售额超过300万牙元的商业机构必须登记为一般消费税纳税人并缴纳一般消费税。  ——作为一个已登记的一般消费税纳税人,当其在购买货物时支付了消费税时,已支付的消费税可以用来抵销其出售货物时收取的普通消费税,并且可以在下一个月的月末前提交一份一般消费税退税申请。例如,五月份应交的一般消费税在六月末到期。  ——只有已登记并持有有效的一般消费税证书的一般消费税纳税人方可收取普通消费税。法律规定此类机构应将其一般消费税证书置于显著位置。  ——顾客应引起注意,不要向未经登记的纳税人支付一般消费税。在商人出示一般消费税登记证书证明其为已登记纳税人之前,不要就任何物品向其支付一般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