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连锁企业,在郑州市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店20多家,增值税与所得税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请问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否可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94年以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按三税的规定来办理,三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贵公司增值税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应在总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