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华侨,持美国护照,在香港工作,是否可以在境内购房?
答: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作出了规定,即: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满一年的个人才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必须采用实名制,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供有效证明。根据您的情况,如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境内实名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但不得出于投资性目的购房。此外,还应注意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