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海外贷款后,支付利息时如何计提所得税,如贷款方为新加坡公司,双边有何税收优惠?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26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
(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二)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所以,你公司应当在支付利息时扣缴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全部的利息收入,税率为10%.
因为是按收入全额征税,所以,没有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