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某企业申请享受了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能否申请享受下岗失业减免税政策?因下岗失业政策是按营业税、附加、企业所得税的顺序减免,如某单位按安置人员仅能减免部分营业税,这种情况还能享受吗?如果企业不能再享受,是指所有税种都不享受,还是仅指企业所得税(因西部大开发仅针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吗?是否要区分不同情况?
答:税法在很多方面制定了不能累加享受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3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3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规定,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对于其它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再就业定额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明确。我们认为,西部大开发与再就业定额税收优惠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优惠,从促进就业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当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两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