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增值税一般人,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单价一般在50万元以上),我们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签订合同时收取总价的30%作为定金,交货时收取总价的60%,一年后收取剩余价款。问题是:1.如此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收取定金时对定金也要计缴增值税?开具发票的时间要求如何?
2.对于我公司的这种销售情况,纳税义务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呢?
3.开具vat发票是否也是同步开具?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依据购销双方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付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贵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在合同签订收取定金时,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即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