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B公司无须付款,请问B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因此,B公司取得的此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