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需购进几部电梯,与乙公司(注册地在外省)签定了购销合同,规定总价100万元,并表明总价含安装(合同上未写明金额),具体安装费只在清单上列明。现乙公司为了节税,作以下处理:将安装费开建安发票上营业税,但是由于甲企业为当地扣缴义务人,需对此笔安装费代扣代缴,由于乙企业无建安资质,由将建安劳务交给了其分公司。因此,对于甲企业,首先乙企业开建安发票是否合规合法,另外,若合法的话,由于分公司未与甲企业签定安装合同,甲企业接收乙企业分公司的建安发票或代扣代缴其建安营业税是否正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据此,贵公司的问题中,乙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总价10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存在代扣代缴安装费营业税问题。至于乙企业将建安劳务交给了其分公司,具有安装资质的分公司提供劳务后,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安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凭此发票入账,不应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购销电梯业务,甲公司应凭乙公司开具的含安装费的全额销售货物发票入账。因此,甲企业不能接收乙企业分公司的建安发票,也不应代扣代缴乙企业分公司的建安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