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现需要跨区设立分支机构。请问,各个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核算?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税金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纳?
答:企业跨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来讲,如果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独立核算。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属子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如果设立的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