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安全考虑在自有房屋内按装了西科姆防盗及监控系统,主要是在车间按装几个监控点和摄像头,然后在墙上连线,显示器放置于办公室。对于这些设备支出我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平时每月向西科姆公司支付服务费,请问设备是否作为房屋的附属设备交纳房产税?
答:财产与行为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你公司安装的摄像头和显示器等监控设备,若可随意移动的,可不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的防盗监控系统应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在不短于5年内提取折旧进行税前扣除,预计残值为原价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