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广告制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以制作收入与委托制作支出的差额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但实际上经常发生的是印刷费收入和委托印刷费支出,请问:用这两项的差额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对不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此规定,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行差额纳税。你单位进行广告制作的制作支出及印刷支出不属广告代理业差额征税范围,不能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