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取得一份铁路运费发票,但发票上的收货人不是我单位,请问我司能否凭该发票计算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答:原则上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应该与支付款项的单位名称一致,如果与付款(申请抵扣)单位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您所说的有关铁路运输发票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与付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在实务中的确存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中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