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用分期方式销售货物,对于同一个商品,可不可以在收到最后一笔货款后一起开具专票?
答:分期收款销售是工业企业先将产品付给购买单位(或消费者),后分期收取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购销双方事先应签订“分期收款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应写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收回货款时间和期数等。并明确购销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购销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了每笔货款的收款日期。在每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销货方应收到购货方支付的一笔货款。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以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规章现已被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06-10-17)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若你企业每年(或月等)结算一次货款的,应在收取货款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取货款的当天开具发票,发票的货物数量为采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合同约定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