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2免3减半的所得税优惠问题上,对还没有享受完优惠期间,或还没有开始弥补亏损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有何影响?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