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内资的生产性质的有限公司,今年经国税机关查账后需补缴增值税6万元(是隐瞒销售补税)及罚款3万元,请问这6万元税金是该如何入科目才符合税法规定?怎样补缴所得税及如何入科目?
答: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亏损企业,经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所得税,经检查调整后,还是亏损的,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补的所得税,如果是上年的,借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是当年的,并入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