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时,经政府批准,从净资产中剥离部分资金作为奖励技术骨干的基金(挂往来账,叫“干股”比较确切),并承诺该部分人员在企业服务十年后,则会全额分配这些基金;不足十年退休的,按比例分配。企业每年还根据效益情况确定一定比例,按照每个人的基数计算分红,奖励这些技术人员,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决定按照每个人的干股数额,全额发还给这些技术骨干。请问:该行为是否涉税,企业、个人都涉及缴纳何税?
答:贵公司将从净资产中剥离部分资金作为奖励技术骨干的基金,现向技术骨干分配这些基金,实际上属于税后向技术骨干分配奖金。因为,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因此,个人取得的“技术骨干奖励基金”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