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建期间取得投资收益需不需要缴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关于投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5]14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因此,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投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2、关于内资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计算。财税[1997]22号的规定:“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