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资金闲置期,取得了股票投资收益,问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可以抵扣哪些费用?财税[2007]80号文件的第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结算时”这个概念。是否是“每次买卖时”就是结算时。还是不考虑频繁的买卖次数,只是最后不再持有股票时,为“结算时”。也就意味着,资产负债日,只要是持有股票,就不用确认投资收益,最后处置时,一次确认投资损益即可。
另问: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规定利润分成,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是以净额确认投资收益还是以产生的收益为收益,支付的分成为成本?如果是净额确认为收益,以什么票据作为入账依据?如果是要支付分成作为成本扣除项目,用什么票据入账呢?
答:由于你控股子公司资金是用于工程建设的,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进行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为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因此,如果你借入的资金是专门用于资产构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对于利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就是你说的闲置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冲减专门借款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无须将收益在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所以你对专门借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如果不是专门借款,你用于股票投资,应就实际取得的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收益有两种,一种是持有期间的收益比如分配的股息,另一种是转让时的收益,一般我们称为资本利得。对于财税 [2007]80号文件的第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结算”对于投资持有期间就意味着被投资方实际进行股息的分配,而对于投资的处置就是指投资人每次进行投资的处置就是一次结算,也就是你说的每次买卖。如果你一次持有较多股票,但是分批处置的,每次处置就是一次结算,不能说考虑频繁的买卖次数,只是最后不再持有股票时,为“结算时”肯定是错误的。每进行一次买卖就必须计算投资收益或亏损。
纳税人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是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和你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你应以投资取得的全部收益减去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委托企业的余额确认金融企业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扣除的凭证就是合同的规定和一些银行转账凭证。如果你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理财,你就以实际分得的收入作为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扣除分成成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