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6]31号文确定了完工开发产品的条件,其中包括“已投入使用”,请问单栋楼只要有一户入住(收尾工程未完成),就应将该栋楼全部预售款结转销售收入吗?还是入住一户,确定一户呢?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
其中“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是按照成本对象来划分的,文件对于成本对象的划分也作出要求:“开发产品必须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成本对象,同时还应将各项支出合理地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应如何确定?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发[2007]186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有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工程(独立编制“建筑工程预算书”),即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对于统一开发地点、开工竣工时间相近、结构类型相同,并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待开发完成后,再将其实际总成本按每栋独立房屋概、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求得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