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股利投资设立另外一个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免税进口设备。即,B是外国公司,投资了A1,B用A1公司的股利注册了A2,A1和A2是平行关系,请问A2是否可以进口免税设备?
另外,署税〔2000〕642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否适合我公司?还是只投资中西部地区才行,我认为:我们是外国公司股利转增投资的,应该不适用以上文件,对吗?
答:对于贵公司如果不是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也不是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不适用署税〔2000〕642号文件。贵公司可根据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执行,“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四条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外国公司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利,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进口设备是可以享受进口环节的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