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企业发给董事的董事费(现金支付)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即应付工资),是否也作为所得税前扣除14%的福利费的计算依据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第331号:关于董事会费,董事费的列支问题,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董事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工资项目范畴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不能作为计提福利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