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B两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A供货给B.由于种种原因,A未能供货,B按合同收取A一笔违约金。请问:B收取的违约金要不要缴增值税或其他税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贵公司的问题是,A、B两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因种种原因A未能供货,B按合同收取A一笔违约金,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其不属于《实施细则》中所称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因此,B收取的违约金不应缴纳增值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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