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某领导在另一家新成立且独立核算的单位兼职,本月我单位支付该领导工资薪金为8000元,新成立单位不发放工资,但在本月偶尔发放了一次性奖金8000元。请问该领导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我单位代扣代缴,还是两个单位分别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个人取得新成立单位偶尔发放的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该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由这两处单位分别就其支付的工资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个人应将其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于取得两处工资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纳税地点的确定,该个人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